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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学会学术传统的形成及其贡献

  
  诞生于维新时期的公法学会、法律学会虽然随着维新变法的失败而终止了活动,但仍为以后成立和发展法学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庚子事变以后,晚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此时,任职于修订法律馆的汪有龄、江庸、汪乐园、陈鲤庭、王璞川、熊飏咨等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在1910年11月,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北京法学会,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被公推为该会会长。

  
  二

  
  民国时期,法学会有了较大发展,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逐步形成。辛亥革命爆发后,由于北京法学会主要成员汪有龄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另一主要成员江庸也南下参加南北议和谈判,北京法学会随之陷入瘫痪。同年4月,汪有龄回到北京,在他的努力下,北京法学会得到恢复,会刊《法学会杂志》复刊。沈家本在该刊的序中表达了由衷的期望:“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家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⑥]此后,法学会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全国性法学会得到巩固和发展,而且还在全国各地开始成立分会或地方性法学会。比如,1934年1月,拥有266名会员的中华法学会在上海成立,推举沈钧儒、郭卫、毛云、杨志豪、何元明、陈志皋、俞钟骆、陶百川、张耀会、杜刚、朱斅春、冯宪成、喻仲标、赵琛、吴修、吴凯声、金光楣、周廉泽、蔡洪田、王德言、陆绍宗等21人为执行委员;[⑦]1937年3月21日,根据中华民国法学会成立的宗旨,中华民国法学会安徽分会召开了成立大会。[⑧]

  
  抗日战争时期,由居正、覃振等人在重庆发起成立了中华法学会,其宗旨是研究法治、弘扬法学。当时除“边区及沦陷区”(笔者注:这里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敌占区)外,重要的都市均设有中华法学会分会。抗战胜利后,中华法学会总会从重庆迁到上海,不久又迁到南京(在上海设有驻沪办事处,地点在华山路),并在收复地区也设立了分会。该会以会员年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并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会员年会选举理事61名、候补理事30名、监事21名、候补监事6名;由理事会推举一名理事长,常务理事9名;由监事会推出常务监事5名。此外,由年会选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按照理事会的意旨处理一切会务。该会会员入会的条件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在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华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下设三民主义法理研究委员会(召集人:潘公展、洪蘭友)、战后国际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召集人:史尚宽、王梵生、凌乃锐、刘达人、王一之、王铁崖)、涉外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召集人:盛振为、查良鑑、章任堪、卢峻、何襄明、钱乃信、费青、陈晓、陈耀东、张西曼)等,并编撰法学丛书(负责人:夏勤、洪蘭友、盛振为、杨兆龙、梅仲协)。后来在上海还发行了《法学什誌》月刊(主编吴祥龄)。[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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