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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学会学术传统的形成及其贡献

组织法学会学术传统的形成及其贡献


穆中杰


【摘要】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始于维新变法。经过清末、民国时期的发展,组织法学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学术传统之一。共和国法学会的发展则经历了一个曲折历程。法学会的主要贡献表现在:组织出版了大量的报刊杂志和书籍,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我国近现代法学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曾对法学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
【关键词】法学会;学术传统;法治
【全文】
  
  【正文】

  
  法学会是个舶来品,它是西法东渐的结果之一,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为了法学研究的共同目标而自发组成的民间的群众性组织。这种特质逐渐融为我国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中国成立法学会始于维新变法。1898年4月,湖南长沙由毕永年发起成立了公法学会,同年5月,法律学会由施文焱等人发起成立,可在同年9月,随着维新运动的失败而烟消云散,但却为后来法学会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

  
  所谓“公法”,端木正认为,是指世界各国公用的法律,它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的概念。[①]之所以采用“公法”说法,是因为我国继受西方法学是从国际法先开始的,特别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纲要》翻译为《万国公法》,不可避免地对当时的中国士大夫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采用“公法”说法便于最大限度地被接受,能够使公法学会拥有尽可能广泛的会员基础和群众基础。根据有关资料,公法学会是个松散型的读书会,以审阅中外条约为主,通过探讨国际公法的形式,为恢复国家主权作法理上的努力。比如,唐才常在《公法学会序》中就提到其成立目的是:“期于古今中外政法之蕃变,和战之机宜,条例约章之殽列,与中国所以不齿公法之,故一一讲明而切究之,而一归诸素王改制之律意,以求转寰于后日,补救于将来。” [②]公法学会章程也直接表明中外约章是公法学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即“此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何者大弊,何者小疵,何者议增,何者议改,皆须细意讲求,不可稍涉迁就,尤不可故立异同,庶为将来自强之本。”[③]

  
  从现有资料来看,湖南长沙1898年成立的公法学会应该是我国最早的法学会。[④]为什么我国最早的法学会在一个南方内陆非重要省份的省会成立,而不是在当时的都城北京或者其他全国性的大城市呢?其主要原因:一是1896年初,北京、上海的强学会被解散,两地主张变法的报纸被取缔,之后虽然创办了《时务报》、《知新报》等报纸,但维新运动的活动在这些地区已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自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湖南督抚等官员的权力增加,地方名流势力也在增长,这使他们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三是 19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主张革新官员张之洞的管辖之下,吴大澂、陈宝箴两位开明官僚相继在湖南当政并进行革新,以及黄遵宪、江标、徐仁铸等具有维新思想的高级官员在湖南任职,使湖南有了一个有志于维新的省署。四是湖南省内许多有影响的绅士领袖对维新有着热情,他们不仅对政府的改革努力给于热烈支持,而且事实上在许多重要方面提供了合作。[⑤]五是维新派主要人物梁启超、谭嗣同、唐才常等聚集湖南,先后建立时务学堂、南学会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文化革新,进一步推动了湖南文化和教育改革的发展,使湖南一度成为维新运动的中心。六是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固然与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密切相关,但我国综合国力处于劣势是更主要因素。为了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家的软实力,晚清政府产生了渴望与各国平等交往的客观需求,这对国际法学界提出成立组织研究国际法很有帮助。在这种大形势下,地方性的公法学会在湖南出现也就顺利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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