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剑指“空判”
李宇先
【全文】
目前,我国还存在重刑化思想,认为财产刑属于软刑罚,难以体现刑罚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甚至适用刑罚的法官或者法院执行人员也对财产刑存在着认识的偏差,认为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其惩罚性与主刑有着本质的不同,只要执行了生命刑或者自由刑,刑罚的功能作用就实现了,至于财产刑是否执行,并不重要,人们也不会因为财产刑未执行而否定对犯罪人的制裁结果。重视程度的不够,造成了执行动力的缺失。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并没育作为一项硬任务来要求,在部署刑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日才少育提及财产刑的执行,财产刑应该由哪个部门执行、内部如何衔接等没有统一部署;在全国性的司法统计报表中也没有列项对此进行统计。财产刑长期游离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之外,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因此,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穑师范的若干规定》对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和程序,对于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就十分必要。
据了解,最高法院是从2007年开始对财产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立项的,这一立顶是最高法院从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的调研成果转化而来。最高法院在“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初稿)》,并向部分高级法院发出通知,就财产刑执行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此外,最高法院还组成调研组,深入地方法院 进行调研,召开相关法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级法院代表的意见。
2008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再次向全国各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及新疆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发出通知,就财产刑执行的司法解释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的意见。
2009年3月,最高法院专门就财产刑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执行更为合适的问题再次征求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形成此司法解释的送审稿,并于2009 年11月30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478 次会议讨论通过。
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结果,凝结着法官的司法智慧,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吸取了司法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