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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北京铁路局局长的第二封人民来信

  
  离休处级干部张某某被扣医疗住院床位费(是在一般病房无床位仅仅在干部病房才有床位的情况下发生的)问题一直到现在仍未解决。现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来信又把皮球踢给了北京局,所以我只好求助于黄桂章局长了。敬请黄桂章局长行使管理权!为了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我们提出如下几条建议仅供领导参考:

  
  一、我们也专程的走访了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自从京医保发[2004]56号文件下发以后就对全部(含处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都实行了以帐单结算的形式与铁路总医院结算医药费,关于住干部病房的问题由医院的大夫根据病情安排,安排到干部病房的就结算干部病房的床位费;安排到一般病房的就结算一般病房的床位费。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自明年起离休人员将统一实行医保卡,自己只花挂号费,其他费用均实行转账结算,因为北京局离休人员医疗费是自管单位。因此,北京局全部离休干部都实行用医疗卡进行结算的希望是非常的渺茫了,所以我们北京局应该以铁道部为样板,把全部离休人员都改为按记账单进行结算。这是第一方案。

  
  二、如果实行第一方案有困难,因为①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98]44号文件发出《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管理办法当地政府制定”;②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第二条㈠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之⒊……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关于离休干部医疗方面的规定应该作为我们北京局掌握和制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时的参考。北京市2004年8月3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 京医保发[2004]56号文发表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其中:“10、市属困难企业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后,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身份如何认定?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如何支付?答: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和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答复“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身份如何认定?”这一问题时非常简单、明了“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和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以上的提问是针对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其可以享受范围的问题提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这里的答复就是针对上述问题(即: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范围)所作的明确答复,中心答复有两条①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②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以此条件来衡量,大修处副处级的离休干部张某某①手中就是持有经过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盖章签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同时还有铁路总医院的盖章。②在签发《离休干部医疗证》的同时,已经在铁路总院干部门诊当时就建立了E258号的离休干部的病例档案。(注:铁路总院执行的是离休干部档案病例制,相当于干部就医手册)据此张某某离休干部完全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答复中所规定的条件。张某某是属于医疗照顾人员身份范围的。也就是说副处级的离休干部张辉是有权住干部病房的。只不过在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中没有规定处级干部的收费和报销标准而已。(按照一般规律,如果某项待遇符合其享受条件但又没有明确订出具体标准情况下的人员,就应该享受已有标准的最低限额。)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规定的仅仅是一个收费和报销的标准,是解决医院收费的定价问题,(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的根据是物价局和卫生局的 京价(医)字〔2003〕121号“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中的一个审批的手续而已。)不能把它看成是否可以住干部病房的条件。看一个人是否具有住干部病房的条件,一定要根据京医保发[2004]56号文在第10项答复中所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来衡量才是正确的。根据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王丽大夫所说的“张某某是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的这一说法(不是法规规定),是没有根据、站不住脚的! 为了证实上述意见,我们向全国对上述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问题的规定和执行情况,作了全面的调查如附件(请见原人民来信的附件)。我们调取了四个直辖市、三个省级自治区、二十二个省、一个部委共计三十个单位的规定和执行情况(除宁夏、内蒙两个自治区,吉林、黑龙江两个省待落实以外的全部省级单位的情况)。我们做此项调查只有两个目的:首先,是从全国的角度来看向张某某这样的处级离休干部有还是没有权利住干部病房?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只有沈阳市把处级以下的一般离休人员排除在外(其他的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在内)、自治区都把全部的离休人员列入到了可以住干部病房的范围,请见附件以及京医保发[2004]56号文件其中第10项如何界定医疗照顾人员身份的答复中,已经对可以住干部病房的人员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次,从结果来看全国(只有北京除外)都对全部各级别的离休干部住干部病房床位费的报销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拿处级来说订的最高的是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为82元;订的最低的是重庆、广西、陕西、青海四省市为30元,商务部的处级及其以下的标准还定在40元呢。唯独北京市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只对部级及其局级两级最高领导各提高了40元的标准,对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不闻不问?(目前北京局的王丽对处级以下的离休人员的住院床位费只掌握在20几元的标准?)依据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执行情况我们提出两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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