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查有关规定:①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98]44号文件发出《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
六条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管理办法当地政府制定”;②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第二条㈠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之⒊……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看来中央已经将离休人员两费(即离休费、医药费)的管理问题完全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了。中央的上述两项规定,北京市有关离休干部的相关政策决定,难道铁路系统就不执行吗?因此我们认为大修处老干部部负责人所说:“铁路系统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只执行铁道部的规定,不执行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规定,因此张某某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被扣,是无可非议的。”其此说法是没有根据更是错误的。为此敬请大修处党组织予以关注。
二、关于“张某某是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按照王丽大夫自己的说法,此种结论的根据就是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的问题,我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其理由如下:2004年8月3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 京医保发[2004]56号文发表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其中:“10、市属困难企业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后,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身份如何认定?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如何支付?答: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和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铁路又有何理由不执行呢?在这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答复“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身份如何认定?”这一问题时非常简单、明了“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和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以上的提问是针对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其可以享受范围的问题提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这里的答复就是针对上述问题(即: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范围)所作的明确答复,中心答复有两条①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干部医疗证》;②必须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以此条件来衡量,大修处副处级的离休干部张某某①手中就是持有经过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盖章签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同时还有铁路总医院的盖章。②在签发《离休干部医疗证》的同时,已经在铁路总院干部门诊当时就建立了E258号的离休干部的病例档案。(注:铁路总院执行的是离休干部档案病例制,相当于干部就医手册)据此张某某离休干部完全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答复中所规定的条件。张某某是属于医疗照顾人员身份范围的。也就是说副处级的离休干部张某某是有权住干部病房的。只不过在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中没有规定处级干部的收费和报销标准而已。(按照一般规律,如果某项待遇符合其享受条件但又没有明确订出具体标准情况下的人员,就应该享受已有标准的最低限额。)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规定的仅仅是一个收费和报销的标准,是解决医院收费的定价问题,(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文件的根据是物价局和卫生局的 京价(医)字〔2003〕121号“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中的一个审批的手续而已。)不能把它看成是否可以住干部病房的条件。看一个人是否具有住干部病房的条件,一定要根据京医保发[2004]56号文在第10项答复中所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来衡量才是正确的。根据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王丽大夫所说的“张某某是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的这一说法(不是法规规定),是没有根据、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