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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三)结论:理论和现实的紧张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法官对于宪法的解释应当符合宪法,或者说法官应当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这在一个将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国家制度之下,是理所当然的做法,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困难。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任何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制度。此外,要求法律的解释必须合宪,意味着在法律的解释中,宪法学者就合宪性问题而享有发言权,相对于法官在审判中、部门法学者在学理上垄断法律解释的现状,无疑是对法官和部门法学者不利的,因此,从学术政治的角度来看,合宪解释的主张也会遭遇强烈抵制。在这一背景之下,目前一些宪法学者在宪法司法化希望渺茫的情况下,转而主张合宪解释,认为其构成了目前可行的宪法实施方式,用心良苦,但是未免显得一厢情愿、不切实际。


【作者简介】
谢立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汉堡大学博士。
【注释】

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页110以下。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页3以下。
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15以下。
RudolfSmend,VerfassungundVerfassungsrecht(1928).
§826WerineinergegendiegutenSittenversto?endenWeiseeinemanderenvors?tzlichSchadenzufügt,istdemanderenzumErsatzdesSchadensverpflichtet.(参考译文:故意以违反良俗的方式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BVerfGE7,198,205(《联邦宪法法院判决集》第7卷,第198页开始的判决,第205页。下同)。
BVerfGE3,225ff.
BVerfGE3,225,239.
BVerfGE3,225,239f.
BVerfGE3,225,242.
BVerfGE3,225,243.
BVerfGE3,225,243f.
BVerfGE22,180,204.
BVerfGE81,242ff.
BVerfGE81,242,255.
BVerfGE20,323ff.
BVerfGE20,323,324f.
BVerfGE20,323,332.
BVerfGE20,323,331.
BVerfGE1,14,Leitsatz28.
BVerfGE.7,89,92;7,194,196;4,52,58.
BVerfGE20,323,330.
BVerfGE20,323,331.
BVerfGE33,1,1.
DirkEhlers,VerwaltungundVerwaltungsrechtimdemokratischenundsozialenRechtsstaat,in:Hans-UweErichsen/DirkEhlers(hrsg.),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12.Aufl.,S.120f.
FritzWerner,VerwaltungsrechtalsKonkretisiertesVerfassungsrecht,DVBl1959,527ff.
DirkEhlers,a.a.O.,S.121.
Ebenda.
Brun-OttoBryde,FundamentalRightsasGuidelinesandInspiration:GermanConstitutionalismi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in:25WisconsinInternationalLawJournal194.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中国有朝一日建立了宪法法院,也不一定意味着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够良好运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的成功,一方面固然归功于德国的守法传统,另外一方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国之初首批宪法法官具有与纳粹进行坚决斗争的背景,因此具有很高的社会威望,这有助于联邦宪法法院相对于政府、议会、(其他)法院维护自己的独立的宪法地位。在中国,一则不存在守法传统,二则未来的宪法法院似乎无从享有崇高的、有助于维护其超脱地位的权威。目前,俄罗斯以及一些南美州国家宪法法院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即在政治生活中,其地位远远不能够和德国宪法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相提并论。因此,很多宪法学者专注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将宪政的希望寄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上,显得过于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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