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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二)合宪解释的现实可行性如果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那么,对于在实践中解释法律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官而言,他们的权限无疑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德国,合宪解释的背后,实际上涉及普通法官和宪法法官之间的关系:由于宪法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后的发言权,合宪解释也就意味着宪法法官能够以普通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不符合宪法为由,否定普通法官的裁判。可以想象,这一点无疑会遭到普通法官的强烈反对。事实上,不仅普通法官、甚至部门法的学者都具有排斥宪法的倾向。然而,在德国建立联邦宪法法院之初,该法院中的很多法官之前都是纳粹的反对者,与希特勒进行坚决的斗争。相比之下,其他法院的运行不得不依赖原有的法官,而这些法官在第三帝国时期对于纳粹的抵制和反抗,远远不如宪法法官那么坚决,甚至这些法官中不乏与纳粹政权合作者。在这一背景之下,联邦宪法法院在公共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威望,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在社会中也就具有很高的威信,其他法院无法不予以重视、遵从,否则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和道义压力。[29]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的情况非常棘手。即使我们明显能够在理论上证成法律解释应当合宪,但是,我国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机构来监督、审查普通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是否合宪。换言之,中国宪法缺少一个制度层面的代言人。当然,在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构的情况下[30],宪法学者也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然而,这种解释即使再有说服力,它对于普通法院的约束力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也就是说,宪法学者对于宪法的解释即使能够得到法律共同体、甚至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同,普通法院违反这一解释的话,只是违背多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但是在制度层面并不会被确认为违反宪法。当然,普通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到多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否则其判决的说服力、在社会上被接受的程度就会打折扣。然而,其不利后果,也就仅限于此,有关判决不可能在制度上被认为违宪。而且,在目前法院判决基本不对社会公开的情况下,除了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以外,大部分案件都无法进入公众视野,从而并不接受这一强度很小的公众舆论监督,这就更是使得法院在裁判的时候无需顾及其裁判是否符合社会大众所理解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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