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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

  
  陈老师对中国宪法的研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是非常引人注意的。但我想提醒陈老师注意的是,因为中国宪法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直处在改革和变化之中,在将够中国宪政理论时,必须极为慎重地对待中国宪法的“常”与“变”。我举一个例子,陈老师极为关注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把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主权解释为一种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这是“中国宪法学最大的理论难题”(第161页)。我觉得不应该把它提到这样一种高度。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民主宪政是根本对立的,二者结合可以说是“圆的方”,是根本不可能的任务。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与现阶段党的执政理念和宪法原则均存在冲突,应当予以更新,以人民民主宪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其一,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没有意义。尤其是,在我党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载入宪法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造成了宪法内部的矛盾。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因此资本家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民主专政中专政的对象已经模糊。其二,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据这一规定,所有公民甚至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而无论其在政治上是人民还是敌人。而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对敌人要无情打击,不需要保障其人权。人民民主专政所寻求的是消灭一个阶级及其成员,而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应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其三,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相悖。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国家对阶级敌人的专政是不需要法律授权和受法律拘束的。在法治国家也有暴力,但这里的暴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样要尊重对象的人权;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暴力专政,则完全以现实政治需要为准,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被专政对象是没有人权的。其四,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将自己定位于革命党的产物,与当前我党对自己所定位的执政党地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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