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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

  
  陈老师在早期文章中对中国宪法就有很多很到位的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立法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和《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但这一时期的文章,总体的倾向还是对中国宪法的文本和精神,从西方自由宪政主义的角度持一种批判的立场。而在近期的研究中则转变为一种同情的理解,集中体现是《论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式化修辞》,以及尚未最终定稿、因而也未收入本书的《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在这两篇文章中,陈老师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宪政或人民民主宪政的理论建构。在前一篇文章中,他提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认为中国宪法学要探究两种代表制,即共产党的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之间的互动与平衡,这一分析是非常精彩的。(不过在我看来,要分析中国宪政体制中的政体结构,还不能仅注意这两种代表制的关系,而是要引入最高领袖的因素,在领袖核心、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这是古典共和政体给我们的启发)。后一篇文章因尚未完成,先不予评论,但其中对中国宪法中所内涵的数项“根本法”的分析,以及对“政治宪政主义”(相对于法律宪政主义)的倡导,我认为都是很睿智的。

  
  我在前面提出陈老师的宪政观是一种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前面两个部分我阐述了陈老师强调宪政建设要在“保障被治者的权利自由和促进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微妙的平衡”,以及重视制度和人心的互动,这体现了共和主义的宪政观。那么,陈老师对中国现实宪法的研究,与自由共和主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联了?在我看来,中国现实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就是自由共和主义的。改革前中国宪法是以一种极端型态的共和主义出现的,这体现在对公共利益、公民美德、公民参与和人民主权的强调上;而在改革之后,则引入了自由主义的成分,这体现在市场经济入宪、人权保障入宪、依法治国入宪等方面。对中国宪政发展的这样一种解读,我认为与陈老师的研究结论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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