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陈老师的宪政观中特别关注规则和人心的互动问题。他并不把宪政仅仅看成一种规则的建构,而是强调规则和民情、公民美德的结合。他在《宪政初论》中,通过引述托克维尔、罗伯斯庇尔、陈独秀等人的论说,强调公民美德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宪政的建构离不开民情的转化,并且提出要创造一部道德上向善的
宪法,(第17-18页)制宪者必须把公民引向正确的习惯,引向光明的未来,并引用了马布利的话:“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第5页)在《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府腐败分析》中明确提出公民美德是共和国最终的依托,(第218页)认为一旦人民整体腐败了,共和国便不复存在了。(第207页)在《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中,则就公民意识的改造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即一是通过制度的改造提供训练的场所;二是开展新的道德观、法律观的教育;三是促进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促进市民社会与社会组织的形成。(第279-280页)这种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中国很多公法学人所欠缺的。中国的法律人似乎有一种制度或规则万能的倾向,以为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就能够建成法治国家,这可以称之为规则崇拜症。但是这些年来,我们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腐败的现象却愈益严重,各种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我们的法治发展进程已经从反面证明,规则如果脱离开人心的支持就无法发生实效,制度变革脱离开心性转变就无法产生实效。规则诚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规范公私权力,防止支配和依附,但是规则决非万能,规则要依赖人去执行去维护,规则要发挥作用,有赖于充满公共精神的、有德性的公民。
第三,陈老师极为认真地对待中国
宪法。对于中国
宪法,法学界大体上存在三种态度。一种是彻底批判的态度,认为现行
宪法本质上是一种全能主义的
宪法,与宪政的本质不符合,或者是完全虚假的
宪法,完全不能反映中国宪政实际;另一种是三心二意的态度,它认真对待
宪法中的部分规定,特别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于其他规定则视若无有;还有一种是认真对待作为整体的
宪法文本。作为规范的宪法学研究,最后一种态度应当是基础,但中国宪法学界真正能以这种态度来研究中国
宪法的人非常少。诚然这种态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这种保守性是作为狭义的法学(法教义学)与生俱来的;但这绝不意味着这种态度是反动的,而是要围绕文本、结合价值,建构一套宪法规范体系将现实政治导向健康的方向。我们当然也可以完全脱离开现行宪法规范,探究理想的宪法规范体系,这种研究也是很有价值的,对于中国的未来政制是很重要的;但如果我们不想回避中国的现实,如果中国宪法学人想对中国现实政制发挥作用,则“戴着脚铐跳舞”就是必要的,这实际上也可能是更为困难的,是智识上的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