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
——解读陈端洪博士的宪政研究
李洪雷
【全文】
学界公认陈端洪老师是中国公法学界最有灵气的学者之一。陈老师法学规范分析的功力很深,他这方面的文章不多,但在有数的一些文字中,以及在私下的交流中是可以切实感受到的。当然,陈老师近年着力最多的,还是以政治哲学的方法研究公法学,这很大地拓展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和深度。在我个人学术成长的道路上,陈老师给了我很多的关照和提携,对我影响至深,心中非常感激。陈老师的学术追求和学术品格,则是我虽不能至而心向往之的。《宪政与主权》一书集中了陈老师的主要学术成果,思想的火花俯拾皆是,所涉及的问题也很庞杂,我这里仅就陈老师的宪政观做一简单的评论。
在我看来,陈老师的宪政观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自由共和主义宪政观,强调政制的设计要同时考虑控制公共权力、增进治理效能和培育公民美德的需要,也就是“新宪政论”者所说的,“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自由共和主义宪政观,将自由主义对私人权利的关照和共和主义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结合起来,将自由主义对规则的重视和共和主义对公民美德的强调结合起来。
首先,陈老师强调,宪政要在“保障被治者的权利自由和促进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微妙的平衡”(第6页)。这种宪政观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宪政观是很不相同的。自由至上主义的宪政观,只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消极控制和对私人权利自由的保障,这与工业化、城市化和高风险的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很不适应,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政府的需要也很不适应。自由共和主义的宪政观,实际上继承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传统,即“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能管理自身。”“政府的有效运作”,其价值不在于保障政府自身的利益,而在于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在我看来,陈老师后来之所以对卢梭感兴趣,与卢梭同时张扬个人自由和公意(与公共利益、人民构成三位一体的结构,《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4页》是有关系的。这种宪政观对于行政法学发展也很有指导意义。在中国行政法学界,主流的观念也是一种控权的观念,单纯强调对行政权的消极控制和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忽视了现代行政法通过制度建构来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的功能。陈老师的宪政观,以及在《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中明确提出的“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255页),对于行政法界的控权论具有重要的纠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