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在经济法的框架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体系
消费者保护的核心任务是确保产品安全适用以及价格合理,以保证交易的公正。而产品的安全适用,需要国家规定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制定产品的标准;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目的的同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示和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产品出现危险时有相应的强制性救济措施(包括公告、召回等制度)。合理的价格需要价格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为提升产品的质量及维护合理的价格,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应该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以及竞争法律制度三大基本制度;同时,针对特定种类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汽车、住房、金融产品等),还应该有特殊的监管制度;此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消费者政策作为一国基本政策,并制定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明确政府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框架。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最高行政部门之下,设置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构,制定、审议和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规定,总理府应设置消费者保护会议,作为附属机关,其职责为审议消费者保护有关基本政策之企划及指挥其政策实施之推进。消费者保护会议由会长及委员组成;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有关行政机关之首长中任命。韩国《消费者保护法及施行令》也规定设立类似的机构。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行政院”为研拟及审议消费者保护基本政策与监督其实施,设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行政院”副院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会”首长、“全国性”消费者保护团体代表、“全国性”企业经营者代表及学者、专家为委员。第39条规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省(市)”、“县(市)”“政府”各应置消费者保护官若干名。可见,消费者的保护已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甚至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政策和产业政
策、竞争政策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基本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18]。因此,我们认为,构建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体系,应该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应包括消费者行政、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服务和教育的制度框架)为基础;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三大制度为主要内容;加上针对各类特殊产品的监管制度为补充。这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内容。当然,这种体系可以随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这样的体系可以达到提升消费者保护及增强经济法体系性的双重目标。
我国经济法经过20几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繁荣状态。于此时刻,我们提出“消费者保护中心说”并非为了标新立异,而是基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现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新时期“以人为本”和新发展观的要求对理论所作的一种创新与尝试。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消费者保护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一个有待同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希望我们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学者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并完善经济法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