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调整手段。具体而言,产品质量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法律、产品标准的法律、危险产品紧急处置的法律、广告法律、防止不公平商业作法的法律、维护公平和有效竞争的法律、维护商品合理价格的法律等,都必须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和参与,它们也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经济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交易的各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媒介)进行全面地保护和规制:规定作为交易主体的经营者的一般义务以及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对作为交易客体的产品(服务)的质量要求、信息披露、广告宣传、度量衡进行全面的规制;对作为交易媒介的价格进行规制,从而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正交易以实现消费者的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保护需要运用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是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部门。
四、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经济法的立法和理论体系。这种主张的根据在于消费者保护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经济法可以充当消费者保护的主角,消费者保护的宗旨贯穿于经济法的主要制度中;同时,经济法的内在体系需要强化。消费者保护需要哪些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与现阶段经济法范围的一致性或者差别性,是我们应否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就消费者保护需要哪些法律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的认识为我们提供了参考。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为达成本法目的,应实施下列措施,并应就与下列事项有关之法规及其执行情形,定期检讨、协调、改进之:一、维护商品或服务之品质与安全卫生;二、防止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之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权益;三、确保商品或服务之标示,符合法令规定;四、确保商品或服务之广告,符合法令规定;五、确保商品或服务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规定;六、促进商品或服务维持合理价格;七、促进商品之合理包装;八、促进商品或服务之公平交易;九、扶植、奖助消费者保护团体;十、协调处理消费争议;十一、推行消费者教育;十二、办理消费者咨询服务;十三、其他依消费生活之发展所必要之消费者保护措施。‘政府’为达成前项之目的,应制定相关‘法律’。”
从我国台湾地区对消费者保护必须制定和执行之法律的认识来看,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除了规范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服务外,基本上就是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公正交易和保证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法律,这些法律几乎囊括了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全部内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示、广告、度量衡、商品包装的法律,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法律,商品或服务公平交易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消费者保护法与市场规制法范围的高度一致性,说明了市场规制法保护消费者的功能。可以断言,消费者保护是贯穿于整个市场规制法的立法宗旨;市场规制法就是保护消费者之法。①从《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看,消费者保护是整个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甚至是整个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就许多国家而言,竞争法被视为“经济宪章”,是经济法的核心;市场规制法被视为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而消费者保护乃所有市场规制法的共同目标。因此,以消费者的保护构建经济法的体系顺理成章。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具有综合的调整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和具体化,它使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日本有学者也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13]因此,消费者保护可以为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主旨提供更为具体和集中的价值追求。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程度也为学者所认识。“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起飞和持续发展的一项前提条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政策的一个必要环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14]因此,消费者应该得到法律更为系统而全面的保护,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应该在法的体系中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