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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对所有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加以贯彻的理念。

  
  三、消费者保护与经济法

  
  消费者保护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应当满足消费者的哪些合理需要?如何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要?这是各国消费者保护中的主要问题。《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1999年扩大版)①的一般原则指出:这套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a)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b)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c)使消费者有机会取得足够资料,让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知情的选择;(d)消费者教育,包括关于消费者所作选择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的教育;(e)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f)享有建立消费者团体和其他有关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它们的决策有表达意见的机会;(g)促进可持续消费形式。其中,在(a)身体安全方面,该《准则》提出:(1)各国政府应当核可或鼓励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安全条例、国内或国际标准、自愿标准和保存安全记录,务求确保产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预期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2)应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预期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3)应保证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毫不延迟地通知有关当局并酌情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在(b)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方面,该《准则》要求:政府政策应设法使消费者能够从其经济资源中获得最大利益,也应设法达成最令人满意的生产和绩效标准、适当的经销方式、公平的商业作法、提供资料的销售方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市场上的选择,使其不受不利作法的影响。各国政府应加紧努力,确保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人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应鼓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以便能有最多种类、最相宜的产品和服务可供消费者选择;应定期审查有关度量衡的法律,并评估负责执行的机构是否恰当。

  
  由此可见,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措施和制度,并非仅仅一部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消费者的保护仅仅依靠传统的民法亦很难实现,需要政府制定基本的消费者政策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实现,政府参与甚至直接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上述保护消费者身体安全方面的措施中,政府的作用非常明显,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并在出现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的危险时发挥作用,政府机关应当在保证消费者身体安全方面的法律中充当执法者。在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措施中,生产和绩效的标准、适当的经销方式、公平商业作法的认定和监督,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公平和有效的竞争需要政府作为执法机构,度量衡制度的执行也需要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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