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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

徐孟洲;谢增毅


【摘要】“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的核心。消费者的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是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部门。我国应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全文】
  
  一、“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的创新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1]。“以人为本”口号的提出,不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将对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立法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①应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安全和效率等;“以人为本”要求法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包括对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张扬人性,在经济社会条件允许下,最大限度维护人的安全、尊重人的自由、增进人民的福祉、合理安排人民税赋和其他负担,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公正,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者的权利;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他人或者国家机关侵害时,对其提供有效救济;使有利于促进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2],天然地弘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理念并在新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当前,一个重要课题是,经济法如何进一步深化自身理论,完善自身体系,将“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到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学研究中,使经济法在新时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并在新发展观中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无疑,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我们认为,重新审视经济法的主体,认识经济法上的“人”以及不同主体的关系,探讨如何保护不同主体的权利,以何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并完善经济法的体系,是新时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法上的“人”

  
  ——以消费者为核心构造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一)经济法的主体

  
  对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应当体现现行法的规定。同时,我们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特殊的权利(权力)义务。“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3]因此,不同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由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创造了新的主体,而是由于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赋予主体特殊的权利义务,这些主体基于其在该部门法中承载的权利义务,也就成为该部门法的主体。同一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的不同,可以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和类型化就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因此,考察经济法主体,应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承载经济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特殊身份及其特征,从而将其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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