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
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吸收了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的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该罪的罪状结构。一是取消了所谓“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规定,因为该罪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无实质内容的销售,这也将传销与直销相区别;二是规定本罪的行为特征就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三是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如某某非法经营案,2006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某某注册成立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并在一些县、市、区设立办事处,采用“消费有奖”的经营模式:参与者以388元每单的比例购“大富豪”品牌的酒入单,成为会员,参与返利。100天为一个周期。购单后,每20天返利100元,共返5次。购酒款在第一次返利时扣除。按其消费方式,每购买一单,入单者可纯赚60元左右。为鼓励更多的人入单,公司规定三种奖励方式,分别为:(一)办事处每发展一单,便可获得20元的办公经费。(二)会员每推荐别人入一单,可获得 20元的推荐费。以30单为限,被推荐人购买超过30单的,不再给推荐人推荐费。(三)会员在本人购买超过30单后,每入一单自己获20元推荐费。2007年6月份以后,这些奖励由20元调至8元。经查,该案共涉及4700余人入单,入单总金额1.04亿余元。至案发,仍有 2000余名参与者的1500余万本金未返还。该案办理过程中,就是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对金某行为的传销性质做了准确的认定。第一,参与者以388元每单的比例购“大富豪”品牌的酒入单,成为会员,符合组织者要求被发展人以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第二,会员每推荐别人入一单,可获得 20元的推荐费,符合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特征;第三,行为人以传销骗取财物。因为在“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拆东墙补西墙仍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还在发展会员入单。这里司法人员就是依据了国务院关于传销的行政法规对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做了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