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犯案件必须以行政(经济)法原理和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为指引
买忠香
【摘要】在承认行政经济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本质区别的同时,为了维护和坚持
刑法的谦抑原则,准确打击犯罪,办理法定犯案件时,必须以行政(经济)法原理和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为指引,不能违背有关行政(经济)法的基本法理,解释
刑法时也不能减少刑法规范的要件,尤其是体现有关行政程序的要件,在刑法规范没有明确法定犯具体含义时,则要依据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确定。
【关键词】法定犯;行政(经济)法原理;行政(经济)法律法规;
刑法解释
【全文】
按照刑法学上的分类,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法定犯发生在常态的社会活动中,所以它存在的领域非常广泛,因而行为的实际关系比较复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除了我们国家,对法定犯的处刑都比自然犯要轻,至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犯没有死刑,法定犯追究法律责任难度比较大”。[1]一方面,由于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不可能将所有侵犯法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要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犯(行政犯)属于现代型犯罪,
刑法对此也不能无所作为。摆在执法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
刑法谦抑原则与打击现代型犯罪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赞成有学者提出的“在条文适用和规范解释方面,对经济犯罪应当特别强调
刑法的某些价值观念,突出
刑法解释规则的某些要求”“注重对
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防止规范解释的从属性”“注重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形式化”“注重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片面性”[2]的观点。但同时,笔者还认为,在办理法定犯案件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对行政法原理的很好理解,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助行政法律法规来解释刑法规范,二者不得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