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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为法治奠基

  
  8、冒名顶替“罗彩霞”。这是湖南版的“齐玉苓案”。此案再次提出了一个让全社会都焦虑不已的大问题,即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无分贵贱的教育公平会不会成为传说。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但地域歧视、权钱交易在我国高校招生中早已是司空见惯。没有招生部门的滥权腐败哪有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所以,强化法治高考、法治招生已是刻不容缓。教育机会平等是社会平等的起点。保障每个人的机会平等在我国依然任重道远。

  
  9、李庄案。季卫东教授认为,“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该案的有罪判决,在不经意间削弱了权利与正义的屏障”。所幸有罪判决尚是一审结果,李庄最终是否有罪我们还可以侥幸期待。如果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那律师这道权利和正义的屏障终将在打黑的狂澜面前岿然未倒。本案的关健并不在龚刚模为何神奇地“揭发”自己的律师李庄,而在于对李庄的审判怎么会呈现出惊人的“重庆速度”以及原本个个可以出庭作证的八位证人为何无一人现身法庭。这还是现行法律之下的问题,更深层的问题是本案适用的刑法306条所谓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符合法治精神吗?这一刑法条款是合宪的良法?李庄案二审会化解这些攸关律师职业前途命运的疑问吗?相信会,祈祷它会。

  
  10、“临时性强奸”改判。浙江湖州南浔法院考虑到邱某、蔡某对两名女性实施的奸淫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3年。后经湖州市中院再审,邱某、蔡某最终被判处11年和11年6个月。案情本身异常简单,且无复杂的背景因素参杂其中,为何两次量刑相差如此之悬殊?难道刑法236条有关强奸罪处罚量刑之规定是可以随法官恣意拿捏的泥团?“临时性强奸”流行于我国长城内外说明,提升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伦理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直接攸关着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治本身的存亡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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