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邓玉娇案。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被称为“庶民的胜利”,亦即网络民意的胜利。有人质疑法官的理性是否该向激荡的网络民愤低头。斯言诚哉。如果由于民意压力事实上造成司法对邓玉娇的保护救济“过当”,那对死者邓贵大及其亲属是不公正的。更有人反思在后邓玉娇时代究竟有多少民意可以重来。窃以为,这才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最大的问!任何依赖网络民意才能赢得公平正义的个案诉讼,其影响越大对整个社会走向法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或许也越大。如何在没有滔滔民意的正常情况下实现每个个案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皆合法合理,才是邓玉娇案这个影响性诉讼留给我们的不容回避的思考。
5、“钓鱼”执法。钓鱼执法的本质是执行法律的政府部门知法犯法,它以下设诱饵的方式所执行的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它手中的部门利益。在法治成熟国家,任一政府部门都没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它的任何执法行为都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和法治的社会秩序。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张晖、孙中界等人钓鱼执法,公开暴露了公权力行使本身是缺乏诚实信用和职业伦理的,这是公权力在道德上堕落、在法律上滥用的绝妙例证。政府诚实信用才能推动社会诚信信用,政府法治执法才能引领人民懂法守法。钓鱼执法的冬天来了,法治执法的春天应该不远了。
6、河南灵宝“跨省抓捕”。王帅“因言获罪”,遭遇“跨省追捕”,这说明言论并不自由,追捕已无界限。一组“抗旱绝招”照片也能成为“诽谤、污蔑政府抗旱不力”的法律证据,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在法治成熟国家,是不存在诽谤、污蔑政府一说的。有关政府的任何言论都是允许的,即人民有评价、批评政府的自由,至于具体如何评价和批评政府那更是个人自由。对有关政府的赞美之音不鼓励、批评之声不限制,这是法治政府的国际惯例。但愿跨省抓捕事件只会使我们距离这种国家惯例越来越近,而不是愈来愈远。
7、杭州“飚车”。警方首次公布车速70码的调查结果,使“70码(欺实马)”迅速成为红遍大江南北的热门词汇。何以如此?因为白痴也不敢相信70码能将一个大活人撞飞致死。但本案的最大启示不在于警方的调查是否严肃诚实,而在于司法对闹市飚车行为该如何定罪以及立法如何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量刑。法治的底线是公共安全有基本保障。闹市飚车明显冲破这根底线因而宜从重处罚,但问题是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在这方面都没有做好应有的准备。谭卓的逝去能换来从速“亡羊补牢”么?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