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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何以宪法常有秩序常无

  
  自推行政治民主化以来,选举贿选就一直与泰国民主如影随形,堪称是泰国的一大政治风景。但在司空见惯的政治贿选中被告上宪法法庭的并不多见,至今由宪法法院判决的影响国内政局、引起国际关注的贿选案也就两起。2007年5月30日,泰国宪法法院就泰爱泰党、发展国家党和泰国国土党大选舞弊案作出最终裁决,判定此三党在2006年4月2日的议会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的指控成立,宣布解散上述三党。此为第一起,第二起即为近期发生在民力党等三个政党身上的贿选案。

  
  选举贿选一般是随着民主的兴起而出现、伴着民主的成熟而消退。在民主化过程中,存在贿选甚至贿选成灾,并不奇怪。但贿选毕竟是民主政治的蛀虫和流毒,所以,民主政治反对贿选,要求任何贿选都应受法律制裁,贿选无效深入人心,成为民主政治的一大公理。已有半个多世纪民主政治历程的泰国,对此公理不可能不感同身受。所以,尽管宪法法院对这两起贿选案依法作出取缔贿选政党的判决给泰国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局势动荡,但对于这样的宪法判决多数人还是坦然接受。关于民力党等政党的贿选案,法庭经调查认定选举舞弊行为证据充分,选举舞弊罪名成立。宣判前,泰国党和中庸民主党领导人到庭就选举委员会的指控进行了最后的陈述,民力党领导人虽没有这么做,但作为该党领导成员的颂猜在判决后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对此判决,宪法法院法官察o查拉沃解释说,“不诚实的政党削弱泰国的民主体系”,解散它们是为了“树立一项政治标准和鉴戒”。这又充分说明法院的取缔贿选政党判决不但合宪合法,而且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和正义性。

  
  但问题是宪法判决的合宪性与正当性仅仅只守护好了宪法,仅此而已。原本可预期的稳定的秩序秩序并没有因宪法判决而在泰国出现或得以维护。相反,纵观宪法法院的每次宪法判决,其结果都只是给泰国带来新一波的政局动荡,政治秩序随宪法判决而渐行渐远。此次反独裁民主联盟导演的“红衫军”围攻东亚峰会中心的“壮举”,不但使阿披实政府颜面扫地、狼狈不堪,而且让泰国的国际形象一落千丈、重塑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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