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是和稀泥,有其本身的执着要求。
从《立法者的规矩》为法治下法律的完善与基本正义在法律上的体现保驾护航。强调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法性与人性。
从《简评公权主体以非法对抗非法》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守法,首先从公权力行使者开始,任何不尊重法定程序和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致命伤害。由此失去的不仅仅是人们对权力的信任,还当然包括对法治的“信仰”。失去人们的法治,必然缺乏持久的生命力。
从《何以必须尊重司法》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尊重司法,维护社会的最后正义。到《中立,司法的原则》告诉我们司法如何得到尊重。首先,保持中立。在这篇文章中,为我们详尽讲述了人类对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力服人、以智服人、以理服人、第三人裁判。通过比较与历史的衡量抉择,我们最终在制度上选择了第三人裁判。当然,前三种解决矛盾的机制都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或者影响着。但作为官方、制度的解决机制更多地是第三人裁判,而其中的典型代表则是司法。由于第三人裁判的前提根本要求是第三方的中立,与利益纠纷的无关,按照最简单的演绎推理,我们也会明白,司法为什么要遵守中立。“简单粗暴”地理解,中立是司法机制存在的前提。
没有中立,司法抑或成为利益的天平。代言的不再是公平正义,而是强权地位。
无疑,中立的延伸,要求司法尽可能地远离行政,即执行。更多的执行,看似司法权力的合理扩张,无疑因为各种实在的利益纠葛损害的不仅仅是整个司法的中立,更容易破坏的是整个司法的良性格局以及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抑或正如《执行,司法的累赘》。
六、 那些简单年代的“简单疯狂”
有些疯狂是我们这一代没有经历过的。
《从绳绳绑人到“治国之才”》、《“刀把子”观念与法治》,尽管我们也处于一个疯狂的时代,可我们的疯狂是多样性的,尤其表现在思想上。正好与那种简单疯狂下的简单执着相反。那种思想的高度统一执着,今天或许很难寻觅。当然不可忽视的是有种观念一直左右着某种缺乏正确认识的人,而且这种人不仅仅是“无知”的我们,甚至也包括那个简单时代简单教育出来的执着法学家们。
所以,不论是“绳绳绑人”,还是“刀把子”观念,我们都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法律不再是专政的刑罚武器工具,而是人们POWER、RIGHT的保障。无疑,“刀把子”观念、“绳绳绑人”等认识,对今天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在思想上,就是一种不必要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