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治与“共产主义”
与他人的贬低人治相反,谢老师一再强调人治并非法治的对立面、并非腐朽不堪,相反更是一种完美的价值追求,只是苦于无法实现而成为美好的梦想。
在《美好的人治与无奈的法治》中,分析了人治的种种设想以及可能的后果。纵观历史,古代圣贤关于人治的设想中,总是以理想、完美的人为前提的。不可否认,这种追求是美好的愿望。若能实现,必然造福人类。可它的遗憾是实现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且它的种种假设是不存在的可能。人非“圣贤”尤其是神化的圣贤。
然而就算不可能,却从另外一个方面告诫完美,尽管法治,我们也不可忽视人治的力量,尤其是优秀的有道德修养、有法治理念的人的自律人。至少作为一种人的品质,我们需要有所要求。
在谢老师另一本著作《法治讲演录》中,更具体分析人治、权治与法治,为人治“平反”。当然,有人可以否认其有意“混淆”词义、包括咬文嚼字,但却不可否认其解释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越完美的东西,就像空中楼阁。就算再美丽,也只能悬挂在半空中,于人们的生活无多大的益处,而且强行追求,更多的只会引起人们的担忧。
四、 法治的价值追求
除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这些法治永恒的追求。其实,法治无时不刻地在抉择中,这也是不完美法治的代价。作为,法治,首先我们必须具有能够代表法治理性与人性追求的理念,其次通过更具体合理的制度安排、设计去实践理念。
当然,在具体的思想较量中,或许根本就没有谁对谁错,惟一能够评价的或许就是谁更适合普遍的正义价值,能够代表更多人的追求,更适合我们本身的现状。
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理性较量,于我们,法治更多是形式正义——《再谈无奈的法治》。在各种利益博弈下,法治就是一种妥协的正义——《法治、妥协的正义》。在法律与道德的较量以及历史发展脉络中,法治亦是一种德性的正义——《德性的法治》。
“法治自身就是一种美德,尤其是政治美德。”或许正如美国人的制度设计者要求的那样,法治要求政治家们保持必要的克制与谦让。或许又正如“人性是可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人性是善良的,所以法治是可行的”
五、法治的执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