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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之双重救济模式

  

  2、网络职业责任保险该种保险主要为技术公司设计,是将媒体责任保险与职业服务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新险种,承保网络技术服务、咨询、系统分析、发展维护、电子邮件服务、聊天室服务等风险。实践中,以标准的CGL保险,或者是媒体责任保险承保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责任的观点被质疑,在网络环境下已经不能为大量的网络商业交易提供足够的保护。[7]虽然许多公司成功地将基本保险形式用于特殊的侵害,如知识产权的保险,但对于网络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网络并不仅限于一国境内,与网络有关的保险应为电子商务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因此,为适应逐渐发展壮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网络职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该种保险不仅承保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也承保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在承保媒体责任保险的同时,也对从事网络搜索、访问、网络内容和服务提供、受托设计或决定网站内容的行业提供保险,为他们的技术服务风险(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数据分析、计算机产品的修理与维护、网络系统的设计等,也包括搜索过程中的侵权、访问和网络服务中的损害等)承保,承保被保险人在技术服务中错误的行为而被强制支付损害赔偿的费用。


  

  3、网络安全保险这种保险将媒体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承保硬盘、软盘的功能和用途失败,保护计算机不受攻击,禁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和使用,泄露秘密和隐私等。其中一些保单也承保网络诈骗、危机管理等内容。比较典型的一个保单就是“网络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险单”(ICNSP)。这种保险单是为保护网络公司摆脱商业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而创设,提供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保护,从泄露信息秘密,到未经授权使用及侵权责任保护基金等全方位提供救济。网络安全保险承保一系列因网络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病毒、非法服务侵入的拒绝、数据盗窃与毁坏等。到2005年,大概有15家保险公司提供网络安全保险,在这些提供网络安全保险的公司中有一些是大的保险公司,包括美国国际集团(AGI),Chubb, Hartford Insurance Group, Insuretrust, Lloyds of London, 和 Marsh & McLennan.[8] 据200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CSI以及Deloitte Touche Tohmatsu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25%的受访对象已经购买了网络安全保险。


  

  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与传统的CGL保险结合而使用的新型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于新技术环境下风险的防范与救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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