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之双重救济模式
以美国为例
郭丹
【摘要】美国作为最早开始采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损而进行救济的国家,在网络环境下新风险层出不穷之时,因应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侵权风险,在以传统侵权救济方式进行救济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并通过创设新的险种和新的制度进行专门性的保护,与民事侵权救济一同为新技术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方案。在构建
侵权责任法体系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的新发展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立体化体系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保险;双重救济
【全文】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异常巨大和广泛,仅凭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实难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而一个立体化的救济体系——侵权救济与保险补偿的结合,对于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维护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本文试图在梳理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线索的基础上,对于该项制度的新发展所带来的补充传统侵权制度的效用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双重救济模式的提出与实践早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初现端倪的专利侵权行为,在传统侵权法难以确实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美国的CGL保险,即普通商业责任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CGL保险),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次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该保单规定:凡是发生于被保险人承保期间的广告活动之中的损害是由诽谤,诋毁,损誉,侵犯隐私权,侵犯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版权、标语和广告语造成的,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CGL保险开创了知识产权双重救济的实践先河。自此,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方式即开始呈现出侵权法和保险法双重救济模式的特点。被称之为“防守之盾”或“防御保险”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被称之为专利权人的“进攻之矛”或“追击保险”的专利侵权执行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成为20世纪90年代被广为推举的知识产权保险种类,并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际集团(AIG) 于1994年通过其在匹兹堡的分支机构——国家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推出的首张综合性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2]该保单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零售商和传统的制造商。其后,AIG又通过设在波士顿的列克星敦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服务,其主要面向对象为高科技公司。[3]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无边界扩大的趋势,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surance)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surance)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