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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二、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理论难题与应对策略基于纯粹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当在法律上考虑对纯粹精神损害适用赔偿时,面临许多绕不开的难题:


  

  1.损害难于认定。精神损害本来就是受害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与否,第三人难于判断。“在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所受的身体上的损害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是虚假的,因为身体上的损害而可能伴随有精神上的痛苦也在常理之中。”[6]然而,在非伴随有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精神利益损害如何证明?如果要求原告举证,通常情况下原告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如果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规则,则有引发虚假主张之虞,因此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2.损害赔偿可能过度泛化。允许受害人在无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的限制措施,则可能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极易诱发滥诉、欺诈的恶果,可能形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3.可能出现对行为人不公的后果。当精神利益蕴含于民事权利之中时,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对权利的尊重避免产生损害赔偿的后果,然而,行为人可能无论如何谨慎都难以避免对他人纯粹主观性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法律规定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赔偿,则法律的指引、预测功能将大为减弱。“问题不在于你现在将面临什么主张,而在于你不知道未来将面临什么主张。”[7]行为人有可能陷入动则得咎的地步,过多的责任将抑制人们进行民事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危及市场交易、影响市场繁荣、阻碍社会进步。


  

  4.难以找到进行赔偿的量化标准。从技术上讲,纯粹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进行衡量,而就功能上看,金钱能否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本身就值得怀疑。在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身与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客观情况客观上为衡量精神损害提供了一个标杆,但若当事人没有遭受上述损害,则法官将因找不到任何参照标准而纯陷于主观猜测。“假如精神利益的损失可以赔偿,这将使法官因为无法确定人格利益的价值(如姓名、名誉、肖像的价值等)而无法计算赔偿的金额;即使能够计算,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高的不应得到的赔偿。”[8]


  

  5.若允许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未遭受实际权利损失的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则将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


  

  除此,我国学者还普遍担心,如果精神利益可以赔偿,将导致人格的商品化现象。“既然精神利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那么,精神利益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货币计量,可以如一般的商品一样在遭受损害后得到赔偿。这实际上是对人格价值和尊严的不尊重。”[9]


  

  正是由于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太多困难与挑战,各国普遍采取了谨慎的做法,“纯粹的精神损害通常不能获得赔偿”。[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鲜明的体现了这一态度。此前,我国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民法通则》120条规定,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为前提。法释[2001]7号和法释[2003]20号规定,在人格权、身份权、具有人格因素的某些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种立法态度,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清晰的体现: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第253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要求金钱赔偿。253条第2款规定:“因损害身体、健康、自由和性的自主权而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也可以因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而要求公平的金钱赔偿。”《日本民法典》第710条“一方面,确认了身体、自由等属于现行第709条的权利,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当权利侵害发生时,不仅可以请求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且也可以请求抚慰金的规定。”[11]可见,日本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是以权利受到侵犯为前提。故此,在德国和日本法上,只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始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均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规定,非财产损失“仅在法律有规定时才给予赔偿。”“在面临因侵害一般人格权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失时意大利法院始终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2059条和刑法典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也只有当加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如侮辱和破坏他人住宅安宁)才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责任。”[12]《瑞士债务法》第49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为限,得请求抚慰金。“丹麦、芬兰和瑞典法和德国法一样,仅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或非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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