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解析(三)
师安宁
【全文】
(文接上期)
3,民商事基本法。
解决外商投资合同纠纷,首要考虑的民商事基本法是
民法通则。尽管该法的大部分制度已被有关特别法所取代,但其基本原则的普适效力仍不容忽视。规范外商投资的主体性法律应系
公司法、
合同法和
物权法。只有将此类法律的调整功能进行结合才能动态地规范外商投资领域的民商事行为。无论是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共有制度及担保物权制度,或是
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制度以及公司法制度等都是判别外商投资法律行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授权性立法安排表明,当外商投资专门性法律存在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但当某些专门性立法的效力层级低于
公司法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优先适用
公司法。诸如,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与
公司法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
公司法。
4,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性文件。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规定(一)》是中国最高司法当局第一次对此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系统性解释,但其中尚未包括有关外商投资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等法律适用问题。应当说,《规定(一)》主要侧重于对中国投资者和外资投资者之间纠纷的调整,侧重于对“三资”企业之股权治理结构的调整,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发生的民商事交易纠纷的解决机制则并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