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商民主的问题,内涵宏大,我就不展开论述。基本观点是,我同意您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把握以及对南京市教育局没能在《建议》制定过程中很好采纳这一重要的民主因素而感到遗憾——毕竟协商民主对于公共治理、市民社会发育、减少决策的恣意性等方面的价值不容小觑。但我与您的观点仍有些许不同。其一,在《建议》中协商民主的因素有还是没有?有多少?恐怕没有参与制定过程的我们二人都没有发言权,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协商民主存在与否和存在的程度大小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直接下“不存在协商民主”的结论。第二,协商民主的提出更多地是体现在现代政治发展的潮流中与传统的“统计民主”(刘瑜:《民主的细节》,三联书店出版社,第20页)的分野。前者强调民主的过程,后者强调民主的结果。普君的协商民主,大概是指在《建议》制定过程中召开座谈、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甚至网络投票之类吧。我要说的是,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乃至于行政法框架之下,更多地作为一种理念存在的协商民主并不能成为判断行政指导行为正当性乃至合法性的基准,当然,协商民主作为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指导行为)合法或合理的评判基准的地位、协商民主与行政效率和行政效力之间的辩证关系都是我们所努力求证的命题乃至于行政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你可以因协商民主而对南京错失的民主发展契机而扼腕,但却无法以此指摘有关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更何况我们并不能确定《建议》中没有任何协商民主的要素:更何况这种否定性评价或许更多地源于《建议》语言的逻辑或表述瑕疵——“政府对老师雌雄不分”的认知可能扩大了您的批判情绪。
《建议》不是“建议”,是行政指导,因为我要强调的是通过一个特定的理论框架(行政指导)去加分析问题,而不是罗列逻辑、民主等话语进行抽象的推演和证成(虽然我并否认您的这些努力是颇有价值的)。
写到这里强调行政指导的分析框架实际已经【呼之欲出,呼之欲出啊】,可惜您也没有看出来。
十一、2010年9月20日11点32分,普君回应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其“有”的暗示意义来讲,它很坏。譬如,“请你不要随地大小便”,你接受我这个礼仪规范吗?哈,你被我想象成什么了。再譬如,请你要对女朋友说“不要穿得像鸡一样”,弄不好扇你个耳光,从此分道扬镳……
道德假设的相对性是很重要的交际考虑,连这个都混帐,礼仪算个屁。记得几年前的萧六则吗,就是萧瀚老师的六条为师之道,很多学生都欣赏啊……我心里直骂,狗日的,把你想得越贱,你觉得老师越好啊。萧老师的“自我”表白,其实把学生假设得很低品。所以也不怪你,道德社会真是傻透了,能清醒的人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