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9月18日22点18分,笔者再次回应
所以我说《建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指导性的文件”——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是作为行政指导相对人的“特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确有许多教师的行为不大符合“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或许我们无法给出具体的标准,但是却有着内心的自然判断——倘若你是孩子的父母,除却专业素养的因素不谈,单就行为举止来看,你是否放心自己的孩子成为某位老师的学生?事实是,部分教师的一些不当行为需要矫正,但却不能通过法律规范进行严格限定(合理性和可行性都不允许),那么作为有责任整肃教师行业某些不良风气或现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指导的方式施以影响,便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我的第一个基本观点。
我的第二个观点是,即使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建议》,也不能僭越
宪法所划定的公民权利的界限,过多干涉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私人生活。什么叫“过多干涉”?也很难明确一个标准。依照我的底线,你可以建议教师在非工作场合的举止尽量符合一个人民教师的身份,但却不能告诉教师在谈话时“不能离题万里来浪费对方的时间”。“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确定的标准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于部分“建议”有人可能认为合理,而有人可能就认为不合理,这是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逐条梳理《建议》是否合理的尝试很大程度上会带上太多的主观色彩,没有整体的理论定性和价值评价来得客观、来得“实惠”。这也是我跟您的立场的最大不同,您同样也大可不必认同。
第三个观点是,既然《建议》是行政指导,那么就存在异化的可能——事实上行政指导领域的许多纠纷都是由于行政指导最终被行政机关单方面异化为行政命令而产生的。从理论上来说,被异化的行政指导就已经不再是行政指导了,这一点我在相关论文中也有详细论述。所以我担心的是《建议》倘若仅具有非强制的属性且最后没有被广大中小学教师们普遍采纳,我们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会不会将其异化为强制性的规范,这样整个《建议》也就变了味了。所以我在文中提出了对于“善治的开端还是是滥权的起点”的忧虑——行政机关采用新政指导这种新型的行为的方式实现行政意图,无疑体现为一种善治;而倘若最终异化为强制性的要求,那便是滥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