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合同责任机制所涉及的效率问题。[37]在合同责任过程中,效率问题必须自合同谈判到整个合同的周期来进行考量。在合同初始谈判阶段,购买方的目标在于同提供方协商,以设定基于公共利益的标准。一旦合同协议达成,购买方的主要目标变成从提供方手中获得充足信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来监控提供方的履行义务以满足合同设立的标准要求。购买方在初始谈判中确保获得良好服务的前提下,合同价格亦控制在财政范围之内。在合同成立后的整个周期内,购买方确保对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保证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会发生。
4、从内部契约到外部契约:责任机制理论的扩展适用
首先,在内部契约的理论外部化适用之前,戴维斯先分析如何将NHS的个案分析适用于其他内部契约的问题。她认为有关内部市场的区分、合同责任关系的两种模式的假定、责任机制的效率问题等等有关NHS的个案分析,尽管存在一定差异,[38]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其它内部契约的实践。[39]那么内部契约的理论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外部契约的应用?在此时戴维斯才真正露出本书最大的宏愿与野心。她强调道,在理论进一步扩展适用之前,必须考虑政府的外部契约实践是否也会遭遇到NHS内部契约所碰到的难题?同时如果所遇到的问题一致,运用公法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是否适宜?[40]在其实践考察中,NHS内部契约的诸多规制手段类似于政府的外部契约形式,但在很多层面又不一致。但内部契约的许多规制模式确实可为外部契约提供借鉴价值。在理论层面上,内外部契约的差异更为明显,内部契约的公法模式更有吸引力,而外部契约则适用于私法手段,而且只受极为有限的公法原则的束缚。在内部契约的扩展适用上,遭遇到了政府契约的公法和私法规制模式的两难抉择。
四、结论
纵观全书,戴维斯这一著作有几个颇为显著的特色。首先,作为牛津法律社会研究系列的成果之一,全书的论述写作有极强的个案研究色彩,本书便充斥着大量有关NHS个案实证材料,由此展开分析并升华到一般性的有关内部契约的普遍理论。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这种个案研究的结论能在多大程度上拥有了普遍意义上的真理?正如前文所强调并质疑的两步跨越,NHS的分析结论能否适用于其它内部契约的实践?内部契约的经验又如何扩展至外部契约以及一般性的行政契约的理论实践?至少就本书而言,作者的论证在说服力上是相对欠缺的。其次,作者对于内部契约议题的提出提示我们,行政内部亦可运用契约手段实现公共治理,扩充对于传统公法契约的认识。作者的描述尽管是英国个案话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却具备了普适性的借鉴意义。再次,作者关于内部契约责任机制与司法审查模式的争论,从中可以窥视出作为“多中心议题”[41]的内部契约并不十分适宜法院的司法裁断,同时作者对于契约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划分,亦具有相当的独创性。
英国著名合同法学者P.S.阿蒂亚于1979年著成的名著《合同自由的兴起与衰落》中认为,“现代政府的膨胀与公共职能的扩张,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渐没落,政府间的内部关系并不通过合同予以调控,而是更多地受控于行政与政治规范,一个政府机构不会与另一个政府机构之间签订契约,中央政府几乎不会同地方机构订立合同……即使行政机构之间签订了类似于契约性质的协议,它们之间的争端亦会最终诉诸政治手段解决。”[42] 阿蒂亚更断言道,“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似乎正在悖离梅因的论断,而日渐从契约走向身份(from contract to status),更精确的说,是一项从合同走向行政、从私法走向公法、从双方到多边关系、从个体化交易向长期关系发展的运动。” [43] 然而时过境迁,现代英国的公共治理没有按照阿蒂亚的预想前行,在某种形式上复兴了传统的合同模式,公共治理的内部契约模式以一种颇为实用主义的态度,混合了私法和公法手段,当然这种合同模式从法律效力上与传统的私法合同模式仍存在着不小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