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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内部契约”的公共治理:英国实践

  
  2、责任机制作为指导性政策

  
  正如本书标题所揭示的那般,契约治理的责任机制是全书所重点研究的对象,戴维斯区分了两种实践中的责任机制观点,一种是内部责任机制观点,认为通过内部市场的划分使得提供方和供给方明确各自的责任,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另一种则认为责任机制更多地体现在外部责任上,譬如对外部公共参与的重视。戴维斯没有对这两种观点直面评价,而是进一步指出责任机制作为一个指导性政策所需具备的三个品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political acceptability)、多产性(productivity)、适应性(fit)。纵观全书的体系,Davies对责任机制的理解无法单纯以内部和外部的区分来解释,更确切说这种混合的责任机制的特性反映在了下列三个品质中:

  


  
  (图1)

  
  3、NHS责任机制的三个核心话题:

  
  在NHS内部契约的个案分析中,戴维斯着墨甚重,分别用了三章的篇幅从三个不同的视角深入分析了NHS内部契约的责任机制问题。

  
  一是NHS内部契约责任机制同其他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部分戴维斯没有将视角放在合同责任机制本身,而是一开始便投向了其他责任机制的考量上。作者考察了内部契约机制同适用于购买者和提供者的其他责任机制之间的关系。

  
  在适用于购买方的其他责任机制中,中央政府同购买者之间的资金监督关系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尽管中央政府通过授权赋予购买者大量的实体性权力,但仍然通过财政支出监控以及特定服务标准来实现监督职能。这与公众外部监控形成鲜明的对比,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购买方很少能对公众以及医患团体的需求给予积极的回应。[33]

  
  在适用于提供方的其他责任机制分析中,戴维斯区分了合同责任机制以及非合同责任机制(Non-contractual accountability)两种类型。提供方的合同责任机制问题主要涉及提供方与不同购买方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非合同责任机制主要侧重于对提供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的内部控制,这些机制主要是职业自我规制、申诉程序、内部监督等手段。在很多情况下健康机构以向提供方设定软性责任标准为代价,要求提供方设定更高级别和要求的诉愿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34]在NHS实践中,内部契约责任机制同其他责任机制的关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形态。

  
  二是责任关系性质以及衍生的程序正义问题。戴维斯以NHS内部购买方和提供方双方的关系为实证案例,区别了两种不同的合同责任关系模式,见下图2:

  
  合同责任关系的两种模式[35]

  

  
  (图2)

  
  戴维斯认为硬性和软性两种不同的合同责任关系模式,在合同的信任度、双方义务实现以及执行方式上都大相径庭。最重要的是,不同的责任关系过程将衍生出不同的程序正义要素。戴维斯首先回溯了程序公正规范从传统的公私关系,扩充到适用于公共机构内部之间的过程。在扩张性适用的过程中,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亦推动了工具理性化了的程序规范在公共机构之间的适用。作者详尽分析了不同的合同责任关系模式对程序正义的迥异要求,譬如在合意性、标准弹性化以及参与制度上双方就存在很大不同。[36]当然通过对NHS内部合同关系的实证考量,戴维斯亦承认硬性和软性模式的两种区分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划分,现实中NHS内部责任合同关系无法简单的划分为某一范围,更多的情况是介乎于两者之间。但这一理论构造,却有助于厘清合同责任关系同程序公正之间的联系,确切地说,程序公正规范的适用有助于增强责任机制过程的效率,并确保合同各方的利益得到足够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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