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传统司法和严格程序钳控模式的疑问
1.摒弃传统司法理论的理由和新制度设计
本书的第9章,马萧教授对于正式程序和司法控制的传统模式的反思,成为全书最为核心的部分。正如Lance Liebman和Richard B. Stewart所评价的那样,“官僚正义一书最具有启发性的一点便是其拒绝用传统美国的正式程序和司法审查模式来控制行政。”[5]在马萧看来,个案主义的司法审查模式对于医疗和就业之类的问题无法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案,个案审查很容易产生不一致和不合理,行政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就在于机构决策更加的连贯一致,并对于福利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目标与内容做出积极回应。
马萧举出自己的理由反对社会保障领域司法和正式程序的规制,第一、大多数的实体政策制定都在行政裁量权范围之内,司法上的无效只针对令人不能容忍的不适当的政策选择,塑造裁决文化的行政活动即使引起法院的兴趣,即所谓的“正当程序的管理方面”,是否能够通过个案之诉实现诉权似乎也是个难题;第二、司法审查触及到不到残疾人保障案件数的百分之一,而且该审查很少针对法律或者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故对其他案件事实上不产生影响;第三、除此之外,对权利主张裁决过程进行实质性司法监视是否可取,从体制上值得怀疑,要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过于微妙,与体制运作的其他方面有太多联系,司法介入处处受限制。[6]“对社会保障残疾案件的司法审查似乎揭示出一种陷入我们熟悉的进退两难的司法体制。它能够认识行者政治体制的复杂性和微妙性,行使一种受约束的司法审查,这种审查具有很小的或没有统计作用或判例意义;或者它能够挥舞工具自由介入,有时产生意想不到的和负面的对质量的动态影响,有时带来正式非实质性的服从,有时把行政简单地转化为司法过程。”[7]
对于听政程序的责难马萧的观点类似,他认为“听政过程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决定的二元本质使得妥协事实上不可能…… 对抗程序在这里似乎就是灾难的表达式。”[8] 马萧的总体说法认为:“减轻决定程序过度官僚化的传统法律技术本质上已经垮台。立法机关似乎更可能坚持对权利主张体制进行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有效的官僚控制……不论立法机关是否清楚地看到它正在做什么,立法行动可能是在以一种相当极端和在功能上有些问题的形式支持行政机构。法院正如它们自己通常保持的那样,实在无能处理操纵和管理一个大型行政决策过程所遭遇的复杂和微妙问题。”[9]“社会保障大体上维持着这样一项规划,其中政策问题是用管理和技术专家治国论的语词来界定的,在那个层面上,外人带来的威胁是有限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