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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随便拿司法开涮

请不要随便拿司法开涮


刘练军


【全文】
  
  针对江苏宿迁市民吴曼琳暴力抗拆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决结果--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7万元,羽戈先生发表了“吴曼琳抗暴案昭示的司法弊病”的评论文章(《东方早报》2月22日评论版)。经比较2008年辽宁本溪张剑案判决(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羽戈对所谓类似案件司法判决“连罪名连都不一,更遑论处罚--司法权何以如此不统一?”很是感慨了一番。

  
  从媒体的报道上看,吴曼琳案和张剑案在案情上诚然有一定的类似性,但类似案件没有获得类似的司法判决就一定能说这是司法出了问题么?就一定能得出司法有“痼疾”、“弊病”这样的结论么?窃以为,说出这种结论有点草率,面对我国司法孱弱不堪之现状最需要的是人人去努力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如此随便恣意地拿司法说事。

  
  首先,不论是吴曼琳案还是张剑案,一般社会大众所了解的案情都是新闻报道出来的、被“编辑”过的案情。这种媒体案情是不是真实的案情,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实性都是很值得怀疑的,至少不应将媒体案情与事实案情简单等同,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指手画脚、妄加评论。

  
  其次,即便这两个案件案情是真的相似,那么面对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也未必就一定能说司法存在痼疾或弊病。因为类似案件类似判决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即只有在同一个地区,类似案件才能类似判决。在法治环境、社会民俗差异悬殊的不同地域,是无所谓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吴曼琳案发生在江南,而张剑案出现于东北,尽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是统一的,但毕竟江南和东北从地理到人文均有霄壤之别,所以,面对这种发生在不同地域的所谓类似案件要求类似处理有点过于理想化,是对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误解。

  
  这尚不是问题的关健,关健在于这两个案件的检察官是不同地域的检察官,他们对吴曼琳和张剑的刑事指控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刑事指控一般很难导致一样的刑事司法判决结果。在吴张这样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指控如何对判决结果影响至巨。如果检察官要求判张剑三年,那法官绝不可能判张剑八年,同理如果检察官主张判吴曼琳三年,那法官也绝不可能判吴曼琳八年。此其一。

  
  其二,吴曼琳和张剑的辩护律师不是同一个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请不同的辩护律师会得到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这是个简单的法律常识。所以,即便吴曼琳案和张剑案案情相似,且指控他们的检察官是同一个检察官,但因他俩所请的辩护律师不一样,那判决结果就可能不一样。不同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技巧、说服能力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他们对判决结果具有非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刑事案件中,实际上不是律师说服法官就是检察官说服法官,不同的律师完全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吴曼琳案和张剑案因辩护律师不同而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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