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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生明,廉生威

公生明,廉生威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问题的思考

李炳稳


【全文】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反腐倡廉的深入推进,是中央高层近几年下大力气做的工作。郑少东、许宗衡、黄瑶、文强等省部(厅)级高官相继落马,突显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笔者浅显的归纳为“公生明,廉生威”。(全文共3071个字)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涵义

  
  公正,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公平,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廉洁,就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抵制各种诱惑;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要保护人民的利益,用好手中的权。

  
  公正、廉洁、为民的关系

  
  公正、廉洁、为民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公正是核心,廉洁是保证,为民是本质。

  
  笔者仅从廉洁角度来谈司法核心价值观,谈廉洁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性。

  
  廉洁的起源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的屈原《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沾污,就是廉洁。[1]

  
  公生明、廉生威的由来

  
  明代洪应明在其所著《菜根谭》中首次提出“公生明,廉生威”的论断。

  
  公生明、廉生威的涵义

  
  公正则使人显得光明磊落,廉洁则使人显得不怒自威。[2]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如何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

  
  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的是比较普通的纠纷,从表面上看廉洁似乎离我们很远,但从实质上看,却不尽然。基层法院的法官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廉洁一点,当事人就会少受一些损失;反之,当事人就有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也就只能形成形式上的争口气。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往往就和贪欲连结在一起。那么如何贯彻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廉洁呢,笔者浅显的谈下面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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