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与人浪现象
胡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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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按照影响力从高到低,它们依次是:躲猫猫案、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孙加瑞发现,综观这些案件,要不就是有权机关和有权人制造的,要不就是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机关滥用权力,有的案件两者兼而有之,总是逃不出这两个特点,并指出:“为什么无形当中会把这样的标准成为一个标准,这反映了官民之间的关系,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老百姓通过这些案例看到了自己的恐惧和无助。”
这些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解决,实际上是民怨进行集中大规模排解的过程。官员和打工妹、富二代和穷学生、警方和大学生,在不同的故事里进行对抗。那些没有入选的不被注意的案件中,民怨以信访上告的方式表达。
由此,笔者联想到体育活动中的人浪现象。
人浪(又叫波浪舞),是种常见于体育活动(尤其是球类运动)中,在场观众自发在观众席上进行的游戏。观众席上的观众以排为单位依照顺序起立再坐下,呈现类似波浪的效果。波浪舞可以带动观众席的气氛,除了观众自发性的动作外,有时也会有带头者以旗帜等物作定位标识,领头者会拿著大旗帜奔跑,旗帜跑到哪一排观众便站立再坐下,可以制造整齐划一的效果。人浪现象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中核心可以归结为潜在共识,最原始的人浪应该是集体无意识的自发而成。尤其在体育赛事的观众之中比较常见。当然也有人们安排指挥的人浪现象,可谓集体有意识。
影响性诉讼正是一种法治进程中的人浪现象。影响性诉讼只所以“收视率很高”和能够形成,就在于它们调动了国民的潜在共识,具备了形成人浪现象的核心因素。
当一个普通女服务员与一个消费者发生了冲突,大众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消费者是某个级别的官员,看客们都很快成了女服务员的娘家人,不再保持中立,而是齐刷刷地站在了这位服务员的立场,把手指头戳向、唾沫星吐向这个官员。邓玉娇案件正是如此。当大街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时,路人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驾车者是一个阔少爷,看客们就成了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口诛笔伐富人驾车者为富不仁,不把穷人的生死当回事。杭州胡斌飙车案正是如此。这样的社会现象潜藏着公众的一种共识: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谁对谁错,可是我们知道这个社会上,官员、有钱人总是经常欺负我们小老百姓。公众为什么会这样想呢?恐怕与公众的心理失衡大有关系。心理一旦失衡,法律观念就会退场,理性精神就会魂飞魄散,横空出世的就是情绪。公众的心理在“揭竿而起”,集体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影响着这些影响性诉讼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