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关于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问题的历史背景”资料,关于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问题的演变过程,都是各医院开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的施工引起变化的结果。
【①北京市2004年1月15日颁发了《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规定了副局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新的住院床位费的收费和报销的标准。(这个规定没有对处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的收费、报销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确实是一个缺陷。但是在后来的京医保发[2004]56号文件对离休干部可以享受住院床位费的条件作了补充解释。);二00四年八月三日印发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56号)。其中,对离休干部中的医疗照顾人员身份如何认定?作了补充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说明,所有的离休干部含处级及其以下的离休人员全部都可以在医疗当中住干部病房。)
②河北省2004年12月31日颁布(冀政办[2004]22号)文件,规定了一般离休干部自即日起新的住院床位费的收费和报销的标准为70元;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及保健对象每天100元。
③天津市2005年2月31日津劳局 [2005] 384号文件,规定了自即日起一般“普”字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为62.5元;副局级及其以上“健”字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为102.5元。】
北京铁路局社保处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医药费(含住院床位费)审核、拨款的经办人员是王丽大夫。王丽大夫曾向群众解释:“王丽非常不耐烦地说,某某是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我已经请示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咨询中心,答复就是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我在此待一天都不能报,谁说能报就找谁去!”。经群众走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1、“针对您所反映情况,经我们与北京市铁路局相关部门了解,您所在单位的离休人员目前未纳入北京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属于单位自管。”;2、“您与所在单位之间关于床位费报销方面存在的异议,建议您与所在单位协商。”。由此看来,这位北京局社保处的王丽大夫,在此之前对北京(京医保发[2004]56号)文件、河北省(冀政办[2004]22号)文件、天津市(津劳局 [2005] 384号)文件,根本就不了解,不知道有这些法规的存在,更不知道北京铁路局是属于单位自管。否则的话能够说出“处级干部无权住干部病房”这样的话吗?就更不必要王丽亲自向北京市社保局的电话咨询中心进行请示了。2004年和2005年地方政府早已作出的规定,为甚么王丽大夫直到2010年的下半年还不予以执行?(王丽大夫对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住院的床位费只是核准在20元之内)我们要问不是离休干部的王丽等人为甚么要一定与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过不去、据我们所了解被王丽扣去床位费的很多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从数百元、几千元……等等,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