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对同级别离休干部为何不同等对待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序 言
(关于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问题的历史背景)
关于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问题,国家早已有了法律规定。众所周知:
一、2000年7月20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就联合签发了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该《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强调指出:“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在第四条中特别规定:“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二、自从国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发布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先后开展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的施工,并且对离休干部医疗住院床位费的收费、报销标准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因为北京铁路局管辖范围仅涉及到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三个省、直辖市,按照现有管辖里程北京市内不到三分之一,而大部分里程都在河北省、天津市管辖之内比例占到三分之二的大部分。)故此我们以下只举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为例:
1、北京市
①北京市物价局于2003年3月24日颁发了京价(医)字〔2003〕121号关于改革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1999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新建和整体改建的病房楼,其病房设备条件达到《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标准》要求的,可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见该文第二条);“未改建的和1999年1月1日以前整体改建的病房楼以及个别改建的病房,其各类床位费继续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见该文第四条)。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于2004年1月15日颁发了《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规定“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并要求“新建改建干部病房床位费调整后需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本通知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