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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再探讨

  
  2.承接上文所述,虽然将此“合理性”标准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但是并非是交给一个法官,而是交给这样一个职业群体。纵使此群体职业度高且他们足够善意(保证在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时无个人的私心等等),但其终究无法在此群体内获得对“合理性”标准的一致性理解。由此推之,如前后几个案件法官的“合理性”标准并不一致,则在这几个案件中,后一案件如何从前一案件的所谓“先例”中得到“遵循”的价值就大大降低了,而这与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就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不契合。

  
  3.吴汉东教授在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中还提到了作为宪法权利之一的公民“了解权”。如果在吴教授所言的层面上,则对于“合理性”标准的理解如何就又上升为具有宪法意义的问题。这样,对该问题的探讨可能会跨越著作权领域,甚至涉及宪法背后所体现的一般理性。对此问题进行宪法层面的探讨似乎有些牵涉过远,但是笔者对于吴教授这一观点却极为赞同。正因为“合理使用”使民众了解其自身可以合理使用的界限成为可能,因此民众在其“合理使用”范围内可以正当而不抵触法律和社会公益得使用相关著作权,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资讯自由”的宪法意义。

  
  五、小结

  
  综上述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出现至今,也许从未在学界及司法界停止过对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但由于“合理使用”背后涉及的问题远非对该词语进行合理解释就可以妥善解决这一概念所引发的诸多立法及司法尴尬,换句话说,关键点并不在对该词语进行合理解释的方法论上。无论认为应该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继续进行相关理论和立法及司法的革新,亦或是认为应该将这个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推倒重建,笔者目前所能看到的仍然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合理性”标准大讨论将继续下去,并且越发激烈。

【参考文献】1.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7.邝春凤:《中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8.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
9.宋洋:《析我国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0.吴冀湘:《从历史的角度论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理
论分野》,载《长沙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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