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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学术讲座顺利举行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互联网犯罪、环境犯罪还是国际刑事法院方面,建立全球化刑法的努力均以失败告终。在毒品犯罪与腐败犯罪方面,似乎一个全球性的刑法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许内曼教授指出,毒品犯罪在根本上是法益缺失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所谓对毒品之战,只不过是推行社会理念的工具,不仅没有任何实践上的效果,而且会产生新的、更严重的犯罪。在国际反腐败犯罪方面,由于国际反腐败协定和实施法案充斥着诸多毫无实益的帝国主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在实际效果上也非常有限。

  
  许内曼教授最后指出,全球性刑法内容方面,美国的(anglo-amerikanisch)刑法思想处于主导性地位,而欧洲大陆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却必须作出牺牲,即使它们在国内法中被视为不可侵犯甚至具有宪法的效力等级。但是,许内曼教授指出,他个人丝毫不反对在一部全球性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理念间进行妥协与平衡的必要性。相反,许内曼教授还为制定全球化刑法提出了个人的观点:首先应当找出最主要的共同的可罚性领域,其次根据所有参加国的宪法上的立法自由选择权决定增加哪些犯罪规定,再次根据各国国体(Staatsverfassungen)确定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边界。最后思考所涉及的那些刑法法益保护不可或缺的地方,即单个国家因全球化形势而无法提供有效保护的地方,据此来构造全球性刑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个全球性刑法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称之为全球性刑法的必要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全球性刑法的自然的部分,由所有国家共同的犯罪规定组成;第三部分是可能的全球性刑法部分,它包括对所有法律文化来说都可以接受的新型犯罪。当然,许内曼教授也坦言,从目前来看,全球性刑法的状况还是相当不妙的,还存在他所指称的“处于胜者地位的法律文化的法律帝国主义”,其明显的例证一是对于罪责原则的不重视,二是刑法在战争面前的软弱无力。为此,许内曼教授指出,刑法的全球化未来也许可以反过来被用来限制违背法治国原则的国内刑罚权的扩张,但在实现这一点之前,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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