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伤不如碾死”,司法何以应对?
谭敏涛
【全文】
三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乐乐惨死。孩子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宝马车是故意杀人”。但警方调查认为,肇事者伍某与李先生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在多数人认为司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为何警方敢以交通肇事罪批捕犯罪嫌疑人?这得从警方处理案件的基本逻辑分析:交通肇事罪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是一个轻罪(从处罚轻重对比),从轻罪名变为重罪可以说是侦查不断深入的结果,但是,从重罪变为轻罪却有些难度,难度就在于,侦查有一个过程,而在侦查过程中难免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事实,而警方以交通肇事罪侦查,待案件事实符合故意杀人罪时,再变更为侦查罪名当属可能,但如果先以故意杀人罪侦查,之后由于案情侦查出现新情况,再变更为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警方所犯的一个错误,所以,就有了警方为谨慎起见先以交通肇事罪立案的反民意侦查。
而从民事赔偿方面分析,伤残赔偿明显多余死亡赔偿,这也是民间说法“碾伤不如碾死”的佐证。但另一方面在于,恶意致人伤残或是伤亡得负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难以切合民众对法律的期许和期待,那么,“碾伤不如碾死”的恶性悲剧还会再次上演。对此,我们必须纠正“碾伤不如碾死”现实背后的司法怪异——让恶意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故意杀人者受到
刑法应有的制裁,法律当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抢救受害人,以使犯罪损害结果减到最少,以使自身刑事责任趋于最小,而不是仅从民事赔偿方面衡量,致受害人于死地,如此,才能让民众敬畏法律的威严,让民众在法律的指引下不致违背社会道义。让守法者获益,让违法者受罚,且当是罪刑罚相当,而这,才是司法应予向民众传递的信息。
而如果,刑罚在本案中远离了民众的期待,背离了民众的一般认知,有违社会基本的常识,那么,本案所对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碾伤不如碾死”。毕竟,肇事者从经济角度(民事赔偿方面)衡量,碾伤人要比碾死人赔偿多得多,所以,过失伤人就变成了故意杀人。而从本案案情来看,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不能轻易就妄下结论为交通肇事罪,明眼人一看的“恶意杀人”在警方哪里反倒成了交通肇事,这怎能让民众心安和心服。前期媒体爆出的“欺实马”事件阴影还未散去,近期,又出现了“碾伤不如碾死”的恶性事件,到底我们这个社会的司法机制有问题,还是民众对司法的规避导致了在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非要往故意杀人罪上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