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人看来,司法腐败与非正义似乎是不能被容忍的,原因在于法律人总希望把这世上的一切都搞清楚,他们总在期望着一种更高明的制度设计。但对于国家来讲,从小康到温饱,也就如我最初所想,不过是几粒豇豆的问题。统治者面对的问题只是定义一下到底能喝上米汤就算温饱,还是米汤里面放了豇豆才算温饱。单纯从物质层面上考虑国家的发展,达成改革的一致意见不算什么难事。但司法活动远非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怪就要怪西方国家,把法律和宪政勾搭在一起,这可不是一个单纯的米汤里面加豆子的问题了。换而言之,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更加考虑精神层面上的需求,国家的统治者不能像以前那样只考虑如何对付下层人民了,他们还必须把注意力放在逐渐发展壮大的中产阶级身上。而这批人,无论如何是用豇豆和米汤打发不了的。
初学法律时,我就曾经试图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用法律来解释这个世界,而忘记了豇豆和米汤的隐喻。但当我逐渐深入以后,发现“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的立论就存在很大问题。当今的法理学已非一门单独的、自成体系的学科,而成为一种内含了社会科学诸多内容和经验事实的学科集合。制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研究方式的介入使得各种法律理论逐渐开始通过科学的路径导向其哲学意义,而非之前法哲学式的从法律的伦理价值直接追寻其哲学价值。道德纠问式的人文科学多年来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影响颇深,但归根结底这种分析很可能倒置原因和结果,忽略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并形成学究式的自负,从而拒绝新式理性知识的引入,加强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自闭性,最终将其引入循环论证的怪圈。这个问题我在本科阶段和王勇老师探讨过很多次,而他更是一位身体力行的实践者,无论从科研、教学还是私交中,我的敬佩之情都是难以言表的。
时至今日,我仍然对王勇老师和我的一些争论牢记在心。他曾经认为法律的社会科学运动必然是将来法学研究的主流,而我那时坚持法哲学才是法理学研究的正统,我们谁也说服不了谁。现在看来,这些争论还是脱不了意气之争的嫌疑。今天我已经开始意识到:学术研究中所谓主流和正统,仍然是立场上带有偏见的词汇。以法理学为例,法哲学和法社会学所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可能是不同的,你不能因为前者的成功而否认后者的努力,反之亦然;一位自然法学家和一位法律经济学者可能因为某个具体的科研项目实现合作,他们会发现对方会拓展自己学术的视界,直达自己研究的死角和论证的盲区,双方会因此成为好朋友。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存在着视域的融合与方法论上的互补关系,不同的研究者会把彼此当作学术上的同伴,或是对手,完全由他自己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