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惨案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反思
庄绪龙
【全文】
近来一段时间,幼儿园惨案频发:3月23日“福建南平案”、4月12日“广西合浦案”、4月28日“广东雷州案”、4月29日“江苏泰兴案”、4月30日“山东潍坊案”等等。短短一个多月,在全国范围内竟然发生了五起以幼儿园为侵害对象的恶性案件,这样的突发性、聚集性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理论法学工作者和实务操作者的反思。
首先,短时间内数起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意味着什么?这是涉及到犯罪学的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支出,有些犯罪在特定时期往往具有“传染性”。这里的“传染”当然不是医学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抑或社会学上的范畴,指的是某种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采取一种新的犯罪方式、使用新的犯罪手段、侵害特殊的法益,以引起足够的社会关注或者满足行为者内心扭曲的动机,这种新式的犯罪形态能吸引其他类似内心需要宣泄的行为人进行模仿。模仿是生物的一种本能。不管是人类还是有些动物类,对于模仿的需求有时可以说是非条件反射的一种本能性意识。模仿的缘由在于被模仿对象的独特魅力,或者是因为被模仿的对象能够满足其好奇心、新鲜感;或者是被模仿的对象能够使得模仿者获得如临其境、亲身体验的感觉,粉丝们对于明星的模仿就是很好的例证。在犯罪领域,犯罪的手段、方式、所侵害的对象有时也会成为模仿的对象,因为模仿者认为先前的类似犯罪恰恰契合了其内心的某种宣泄的需要,因此,只要时机足够成熟,模仿者就会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近段时间来幼儿园惨案的频繁发生,应该从这个角度能够解释清楚。
其次,行为人为何选定幼儿园行凶,这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的分析一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背景。从现有的资料层面看,数起幼儿园惨案的制造者之间虽情况各异,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存有共性的:第一,行为人多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青壮年男性。案发凶手多为青壮年男性5人平均年龄为42岁,最小的31岁,最大的48岁。他们收入状况都不太好,对自身生活环境不满意。在行凶者中,有的是小学公办教师,有的曾是社区大夫,有的曾是保险公司职员,有的是农民,部分人曾有过不错的工作,但案发前都处于无业状态。这部分长期失业在家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心理状态是最脆弱的,也最容易做出极端的行为。第二,或多或少有一定精神问题,对前景感到失望。这5人中,两人多少有些精神问题。其他几个作案者,精神也处于崩溃边缘。第三,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帮助不够这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太强,部分人人格不够健全。面对困难,他们不是做出更多努力改善生活,而是受挫绝望求助无门后,采取极端行为。但不能不提的是,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怀不够。政府对失业者缺少关怀,社会对弱者缺少同情,是“郑民生”们走向消沉、绝望、愤怒的原因之一。以上三方面的总结,大概描述了幼儿园惨案之行为人的主要作案背景,幼儿园作为一个弱势人群的聚集区,而且一旦案发社会影响力大,因此,心理极度扭曲的行为人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幼儿园也就变得顺利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