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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中央授权保护与地方注册保护间的制度关系与立法冲突

  
  4.考虑到按照上述修改,在地方注册登记的品种也即必须是已经申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的品种,因此应取消现行注册保护制度中有关注册登记品种转让制度的规定;品种的转让,包括向外国人的转让,按照《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尽管新修订发布的《专利法》中关于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相关规定已发生较大立法变化,但考虑到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殊性,在《品种保护条例》未作修订之前,植物新品种的对外转让应依旧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加快“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编制进程,加强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能力,扩大保护植物品种的属、种范围,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审查、测试及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环境与工作体系。

  
  6.加紧研究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利弊得失,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当引入或吸收1991年文本内容,尽快使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适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作者简介】
朱建国,北京大学经济地理专业本科毕业,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任职,自1998年开始主要配合有关部门从事农业环境资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湿地保护与利用等领域的立法研究活动。刘淑青,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法学硕士。
【注释】 参见:《种苗: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花卉生产基地》http://www.zzz-hnagri.gov.cn/news/1329.html)。
参见:《国内外花卉生产及贸易概况》(http://www.nantianzhu.com/News/Show.aspx?ID=450)。
参见:《全国七成多鲜花产自云南出口40多个国家和地区》(http://kmtb.mofcom.gov.cn/aarticle/g/200907> /20090706426270.html?2663785609=1222719531)。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3月1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1978年10月2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3月2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于2007年8月25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9年8月10日;
(6)《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5日;
(7)《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7月30日;
(8)《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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