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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中央授权保护与地方注册保护间的制度关系与立法冲突

  
  2.保护条件相似。“授权”制度与“注册”制度都要求申请授权保护或注册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必须是经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命名规则基本相同的适当命名,繁殖材料在中国或云南省境内销售不超过1年的植物品种。

  
  3.权利内容相似。“授权”制度下,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与处置权,即享有可以自己生产、销售、重复使用或转让,及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重复使用其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而“注册”制度下,注册登记人对其品种也享有自己生产、经营或转让,及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重复使用其注册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

  
  4.申请主体相似。“授权”制度下,中国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UPOV公约成员国在中国有或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都享有在中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的资格;而“注册”制度下,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或境外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也都享有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云南省注册机关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资格。

  
  5.救济手段相似。与“授权”制度下针对品种权审查安排了复审制度,以及针对品种权侵权行为安排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行政处罚等救济手段相同,在“注册”制度中,同样也针对品种注册申请或注册登记安排了复审制度,并针对未经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注册登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安排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等。

  
  二、“注册”制度的意义与问题

  
  (一)“注册”制度对云南省园艺植物品种保护的意义

  
  云南省是我国园艺植物,特别是花卉植物生产、销售及出口主要基地省份,每年有大量园艺植物品种,包括全国各地最新培育品种和大量从境外引进新品种的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销售或出口。据有关文献报导,目前我国已是世界花卉生产第一大国,种植面积已占世界种植总面积三分之一[1],而云南全省鲜切花生产即占全国总生产的28.7%,居全国之首[2];全国花卉销量70%产自云南,花卉出口涉及40个国家和地区[3]。显然,有效保护园艺植物品种,特别是花卉植物品种育种者的权益,对于促进园艺植物新品种培育与引进,促进云南省园艺、花卉产业健康发展,提升云南省花卉生产占世界花卉市场的地位,优化云南省种植业生产结构,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云南省在实行植物新品种“授权”制度同时,从本省园艺植物新品种具有质量、数量优势,并且来自境外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数量较大,育种者或新品种持有人正当权益保护压力较大的现实出发,制定了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尤其是其中申请程序相对简单的注册登记方式、不受名录限制的植物品种保护范围、UPOV公约成员国已授权品种保护期限参照该国相关规定,以及与“授权”制度相似的品种保护条件、权利内容与救济手段等,都有利于在超越《品种保护条例》“授权”制度限制前提下,对云南省园艺植物品种育种人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引进品种的合法权益,实行比“授权”制度更广泛、更迅速、更有效的保护。同时,从保护育种者权益、促进植物育种创新的积极意义讲,《品种注册条例》“注册”制度对一些确需授权保护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先予保护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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