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中央授权保护与地方注册保护间的制度关系与立法冲突
The Thesi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Authorization Protection and Registration Protection of Chinese New Variety of Plant and the Conflicts of Legislation
朱建国;刘淑青
【摘要】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是我国政府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云南省为加强地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国家“授权”保护制度发布之后,也制定了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通过对比发现,“授权”保护与“注册”保护之间,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查程序、转让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立法冲突。“注册”保护已经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范畴,需要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对云南省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制度予以重新审视,并就其中与“授权”保护制度冲突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与修正。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注册保护;制度异同;立法冲突
【全文】
1999年4月23日,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下称公约),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第39个成员国。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3月20日即参照公约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育种及种业发展,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环境与国际接轨,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品种保护条例》)。自此,我国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
按照公约第二条关于联盟成员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可采取专门权或专利权之一方式予以保护,我国《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关于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以及《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关于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国务院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表明由国务院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也即公约中的“专门权”,是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立法中设立并承认的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唯一形式的法律制度(下称“授权”制度)。
1998年9月25日,为保证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能够在良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环境下顺利举办,在国家层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或林业部分尚未发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下称《品种注册条例》);为了更好地落实云南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品种注册条例》,于1999年1月27日发布了《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下称《品种登记办法》),形成了与我国国家层面立法中的“授权”保护并存,经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达到育种者权利保护目的的“注册”保护方式(下称“注册”制度,参见《品种注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品种登记办法》第二条)。时隔10年,为促进云南省花卉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又于2009年7月30日发布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下称《花卉产业条例》),在已有“注册”制度基础上,延长了花卉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期限,扩大了国外已授权品种在云南省的注册保护范围(参见《品种注册条例》第十二条和《花卉产业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