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在涉外公证翻译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证明材料的翻译。这些证明材料的出具部门既包括行政机关又包括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的出具形式既包括规范性的证明文本比如户口簿、毕业证等又包括就特定内容提供的证明比如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等。在涉外公证翻译的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规范的证明材料,暴露出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出具机关随意性较大,不同地区的办事部门操作标准存在差异,比如在户口簿的成员户籍信息页的印章使用中,派出所的受理章、核准章、校对章不分具体情况加以使用,户口信息不及时更新而造成前后内容矛盾。就特定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随意性更是明显,出于种种原因,某些单位用某一部门章代替本单位章,用无权单位部门章代替有权单位部门章;证明材料表述规范性不足,出现一些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表述。这些问题给翻译工作带来了难度,也给公证书的质量打了折扣,更有可能影响公证当事人的使用。
二、涉外公证翻译中的几层关系
1、主体内外关系
以公证处为参照系,主体内外关系具体包括如下内容。涉外公证翻译究竟采取内部翻译还是外部翻译以及在外部翻译下出现翻译错误时责任追偿的内外路径;涉外公证翻译中,公证处内部的管理和运作规范以及证明材料出具部门的外部管理和运作规范。主体内外关系也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如证明材料出具部门的外部管理和运作规范程度将会影响公证处公证书的质量。
2、标准高低关系
涉外公证翻译的标准高低关系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在针对被证明材料的翻译中,究竟采用常规翻译还是因具体使用国家相关情况的采用个案翻译;在针对当事人提供翻译材料时,究竟应采取何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询问笔录记录所告知当事人对于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责任承担,另一种是竭尽所能为当事人审查其所提供材料以尽可能实现公证书无瑕。这种标准应由公证主管部门加以确定。当然,公证主管部门所确立的标准应为最低标准,各公证机构在此标准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立本单位应采用何种级别的标准。也只有在达到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基础上才有所谓标准高低之分。
3、管理上下关系
涉外公证翻译的管理上下关系为:在处理涉外公证翻译过程中,究竟应由公证主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套具有指导意义的范式以实现自上而下推动涉外公证翻译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还是应由各公证处因地制宜地采取各自方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及翻译方式,并通过各公证处的经验积累形成自下而上的推动涉外公证翻译的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