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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提出的撤销之诉,不是诉讼案件,只是非诉案件,虽然它的名字叫撤销之诉。所以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用人单位不能提起上诉。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申请支付令属于非诉程序,实际上是未对劳动争议实体进行审理,所以支付令被驳回后,劳动者应当按照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进行,不能因为法院驳回,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劳动者可以依据该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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