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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单项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本是立法的应有之意。但是考虑到广大仲裁委实际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奇缺,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机械僵化。司法解释明确本条的含义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奇怪的是,不少具有法律规定具有担任仲裁员资格的律师,却不能担任!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均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齐精智律师解读: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一方面劳动者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同时用人单位不服向中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起诉之后,该劳动争议还没有出现终局性的裁决结果。而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之后,该终局裁决其实还未生效。故不能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同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之后,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仲裁委做出的终局裁决就已经生效,故可以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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