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齐精智律师解读:仲裁委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来讲,在法律程序以及实体审理上来讲都已终结。
当事人一方不能以不服仲裁调节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不能受该案。当事人也不能就已经经过仲裁调解处理过的纠纷再去申请仲裁,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也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齐精智律师解读:2008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闻媒体以及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广大基层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与维权热情空前高涨,致使全国各地的劳动案件呈现出井喷的局面,各级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已经大大饱和,已经无力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最长期限60天内审结。
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60天审理期限总是违法行为,所以本条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将诸如“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的情形,不视为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形对待。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
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