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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将公司企业承包给个人(包括员工)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在法律上就属于本条所说的“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形,如果承包方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诉讼理论来讲,如果在诉讼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律为了保护该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具体到劳动仲裁案件中,如果仲裁委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后,做出了仲裁裁决。依照法理应当由法院撤销该裁决,再由仲裁委追加当事人后重新审理,以保证被遗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本条规定由法院直接追加被仲裁委遗漏的当事人,直接裁判。在这里其实是牺牲了“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来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效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用先劳动仲裁,而后再去法院诉讼。而是直接去法院提起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再次强调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多重劳动关系(详见拙作《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930&Type=mod)。

  
  1、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2、上述人员在未予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由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不因为前一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否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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