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
【全文】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以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向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动者不能依据
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而本司法解释打破了这点,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的情况下,赋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权利。这对于广大用人单位来讲绝对是一巨大挑战,因为即使以往用人单位在裁判法律文书中被判补缴社保,但因实践中无法操作而不了了之。但本解释出台后,劳动者可以将赔偿归为己有!用人单位的压力可想而知!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法院以往对于企业自主改制行为认为其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劳动者因改制而发生的影响劳动者权益的争议,人民法院在以前是不予受理的。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